第一条 为了维护用户和本中心的合法权益,保障计量检定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本单位进行计量检定的单位及个人第三条 申诉人应依据事实,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申诉。第四条 申诉的主要形式用户单位在接到检定、校准、检测证书或报告后,对检定、校准、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申诉主要包括:1、用户要求对检定、校准、检测结果做进一步解释,用户对工作质量表示有异议;2、用户不同意检定、校准、检测结果,指出相应问题要求复检;3、上级主管部门转来的用户申诉;4、用户的特殊要求未满足。第五条 申诉渠道及方式:1、业务室负责受理质量申诉,引导申诉人填写申诉/答复表,并将接到的质量申诉分类登记,提出处理建议,报质量负责人处理;2、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申诉的处理,并向中心主任报告处理结果;3、重大质量申诉,由业务室提出处理建议,质量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4、申诉人在等待处理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第六条 申诉处理的程序1、受理检定、校准、检测质量申诉的有效期为自发出检定、校准、检测证书之日算起15天。超过有效期的质量申诉不受理。破坏性试验或不宜做复现检定、校准、检测的,用户应派人员确认检定、校准、检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环境、检测结果。如用户不派员到试验现场,则作无异议处理,并不再受理质量申诉。2、经复检,确认检定、校准、检测条件、计量标准器、检定规程、方法、检测结论等均无问题,复查数据与原数据的分散性在允许范围内,应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确认原报告,申诉方应承担相应的检定、校准、检测费用。3、通过复校,申诉方如仍持异议,可向上级申诉。第七条 申诉的后处理1、质量负责人根据需要召开相应的整改会议,研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本中心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若是工作质量的问题,应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在该阶段的工作进行内部审核,并作进一步处理;2、有关质量申诉处理的材料(含受理记录等)由业务室存档;其中有关人员处理资料由人事教育科存入其人员技术档案,必要时载入其人事档案;3、根据出现问题的性质及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由业务室报主管领导和中心主任,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4、对用户申诉的质量方针和工作质量方面的问题,质量负责人应根据需要组织对有关影响工作质量的环节进行内部审核,并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由中心主任组织管理评审;5、因本中心检定、校准、检测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减收或免收检定费,给予修理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申诉答复申诉处理结果做成一式两份的《申诉/答复表》(附件一),一份交申诉人保存,一份本单位存档。
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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